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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范围››››››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)等有关规定,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中列明的产品,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。
特别注意:危险化学品无论是否被列入《法检目录》,都应如实向海关申报,并积极配合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。
进口申报››››››
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,需按照《目录》中的名称申报,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:
1.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;
2.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;
3.中文危险公示标签(散装产品除外)、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。
出口申报››››››
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,按照《目录》中的名称申报,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:
1.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;
2.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(散装产品除外);
3.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;
4.危险公示标签、安全数据单样本,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;
5.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。